2021年10月7日,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發布第2021/116號公告稱,澳大利亞工業、科技部代理部長通過了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對原產于中國的厚度為3-12毫米的浮法玻璃(Clear float glass)和對泰國的厚度為3-12毫米的加工邊緣(除鋒利邊緣外的粗糙邊緣和接縫邊緣)的浮法玻璃所作出的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否定性終裁,通過了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的厚度為3-12毫米的浮法玻璃作出的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肯定性終裁,繼續對印度尼西亞涉案產品征收反傾銷稅,暫定傾銷稅率如下:
· 印度尼西亞出口商PT Muliaglass為0,PT Asahimas Flat Glass Tbk為15.3%
· 印尼其他出口商為28.3%
2010年4月19日,應澳大利亞國內企業CSR Viridian Limited的申請,澳大利亞對原產于中國、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浮法玻璃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10年12月20日,澳大利亞對該案作出否定性終裁,因此決定終止對上述國家的反傾銷調查。2011年3月21日,澳大利亞撤銷終止該案反傾銷調查的決定,對原產于中國、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浮法玻璃重新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16年2月22日,澳大利亞對原產于中國、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浮法玻璃發起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
2016年9月8日,澳大利亞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決定繼續對上述國家涉案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具體稅率如下:
· 中國為16.2%:信義超薄玻璃(東莞)有限公司(Xinyi Ultrathin(Donguan)Co.Ltd除外)
· 印度尼西亞為0.3%~28.3%
· 泰國為8.8%~25.8%
2016年10月18日,澳大利亞開始對上述國家涉案產品征收反傾銷稅,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7日。2019年3月7日,澳大利亞對原產于泰國的厚度為3毫米~12毫米的加工邊緣(除鋒利邊緣外的粗糙邊緣和接縫邊緣)的浮法玻璃作出反規避終裁,征收25.8%的反傾銷稅。2021年2月2日,澳大利亞對原產于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厚度為3至12毫米的浮法玻璃和對泰國的厚度為3毫米至12毫米的加工邊緣(除鋒利邊緣外的粗糙邊緣和接縫邊緣)的浮法玻璃進行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中國企業信義超薄玻璃(東莞)有限公司(Xinyi Ultrathin(Donguan)Co.Ltd)不在調查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