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市天順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

據悉,2022年7月5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中國國檢測試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到北京市天順安全玻璃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抽檢。現場抽取弧夾膠(夾層玻璃)23.1平方米并委托中國國檢測試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驗,其中弧夾膠(夾層玻璃)售價為255元/平方米,支付抽樣費用5890.5元。
2022年8月19日,北京市順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檢驗報告》。編號為SC2022-C78-D16-S005A的《檢驗報告》顯示經抽樣檢驗,耐熱性項目不符合GB15763.3-2009《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夾層玻璃》標準,依據《北京市建筑用玻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檢驗結果為不合格。
經查,北京市天順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該批次產品共生產了23.1平方米,全部被檢驗機構抽檢,現無庫存,該產品售價為255元/平方米,檢驗機構支付樣品費用5890.5元。綜上,該單位生產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貨值金額共計5890.5元,獲取違法所得5890.5元。
北京市順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北京市天順安全玻璃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對該公司罰款2945.25元并責令其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