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環保部第45號令)要求,現就開展全市2017年下半年煉焦、電鍍、平板玻璃等10個工業企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領范圍
(一)煉焦工業企業
煉焦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生產焦炭、半焦產品為主的煤炭加工行業排污單位,均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
(二)電鍍工業企業
電鍍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列入“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336”的含有電鍍、電鑄、電解加工、刷鍍、化學鍍、熱浸鍍(溶劑法)以及金屬酸洗、拋光(電解拋光和化學拋光)、氧化、磷化、鈍化等任一工序的,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處理設施,使用有機涂層的(不含噴粉和噴塑)的專業電鍍企業(含電鍍園區中電鍍企業),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單位;以及列入通用工序的“含有電鍍、電鑄、電解加工、刷鍍、化學鍍、熱浸鍍(溶劑法)以及金屬酸洗、拋光(電解拋光和化學拋光)、氧化、磷化、鈍化等任一工序的”電鍍設施排污單位。以上電鍍工業企業均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
(三)平板玻璃工業企業
平板玻璃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從事平板玻璃制造的排污單位,均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
(四)有色金屬工業(常用有色金屬冶煉)企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行業類別“常用有色金屬冶煉321”中的銅、鉛鋅、鎳鈷、錫、銻、鋁、鎂、汞、鈦等常用有色金屬冶煉(含再生銅、再生鋁和再生鉛冶煉)企業排污單位,均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
(五)原料藥制造工業企業
原料藥制造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行業類別“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271”中“進一步加工化學藥品制劑所需的原料藥的生產,主要用于藥物生產的醫藥中間體的生產”企業排污單位,均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
(六)紡織印染工業企業
紡織印染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行業類別“棉紡織及印染精加工171,毛紡織及染整精加工172,麻紡織及染整精加工173,絲絹紡織及印染精加工174,化纖織造及印染精加工175”中的含前處理、染色、印花、整理工序的,以及含洗毛、麻脫膠、繅絲、噴水織造等工序的企業排污單位,均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
(七)氮肥工業企業
氮肥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行業類別“肥料制造262”中、包括生產合成氨和以合成氨為原料生產尿素、硝酸銨、碳酸氫銨以及醇氨聯產的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污單位。以上氮肥制造工業企業(不含單純混合或者分裝的企業)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純混合或者分裝的氮肥企業實施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八)制革工業企業
制革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行業類別“皮革鞣制加工191,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93”的企業排污單位,其中含鞣制工序的制革加工企業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其他實施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九)農藥制造工業企業
農藥制造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行業類別“農藥制造263”中的化學農藥制造(包括包含農藥中間體)、農藥原藥制造、農藥制劑加工企業,以及生物化學農藥及微生物農藥制造企業排污單位。以上農藥制造工業企業(不含單純混合或者分裝的企業)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純混合或者分裝的農藥制造企業實施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十)制糖工業企業
制糖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行業類別“制糖業134”的所有制糖工業排污單位。其中:日加工糖料能力1000噸及以上的原糖、成品糖或者精制糖生產企業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其他制糖企業實施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二、申請時限
(一)納入發證范圍內的、以生產焦炭產品為主的煤炭加工行業企業應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申請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其他煉焦工業企業于2020年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
(二)納入發證范圍的專業電鍍企業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處理設施工業企業應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申請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列入通用工序的含有“電鍍設施”的工業企業于2019年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
(三)納入發證范圍內的平板玻璃工業企業應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申請工作,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
(四)納入發證范圍內的銅冶煉、鉛鋅冶煉的企業應于2017年11月15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申請工作,2017年12月15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其他納入發證范圍的有色金屬工業(常用有色金屬冶煉)企業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
(五)原料藥制造工業企業
納入發證范圍內的、用于進一步加工化學藥品制劑所需的原料藥的生產企業應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申請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主要用于藥物生產的醫藥中間體的生產企業于2020年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
(六)紡織印染工業企業
納入發證范圍的含前處理、染色、印花工序的紡織印染工業企業應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申請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其他納入發證范圍的紡織業印染工業企業于2020年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
(七)氮肥工業企業
納入發證范圍的氮肥(合成氨)工業企業應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申請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
(八)制革工業企業
納入發證范圍的、含鞣制工序的制革加工企業應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申請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其他納入發證范圍的制革工業企業于2020年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
(九)農藥制造工業企業
納入發證范圍的農藥制造工業企業,除生物化學農藥及微生物農藥制造企業于2020年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外,其他納入發證范圍的農藥制造企業應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申請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
(十)制糖工業企業
納入發證范圍內的制糖工業企業應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申請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
三、核發機關及申請程序
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縣(市)區環保局負責實施簡化管理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其余排污許可證由市環保局負責核發。發證范圍內企業向所屬環保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相關企業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和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規定的許可條件、申報程序、申報材料等規定,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網址:permit.mep.gov.cn)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并向核發機關提交通過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在申領時限內完成排污許可證申領工作。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請發證范圍內的企業按上述要求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逾期不辦理的,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五、聯系人及咨詢電話
賴瑞云,0871-64149155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昆明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