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玻璃制品生產和消費大國,每年廢玻璃產生量巨大。據有關行業協會統計數據顯示,2021年我國廢玻璃產生量為2275萬噸,回收利用量為1005萬噸,回收率為44%,遠低于日本、歐盟等80%以上的回收利用水平。由于廢玻璃性質穩定,不易腐爛、不易燃燒或溶解,填埋會占用大量土地,焚燒則會粘附在焚燒爐壁上,既耗費能量又會增加爐渣處理成本,帶來資源和能源的巨大浪費。據測算,與使用原生資源生產玻璃相比,每利用1噸廢玻璃可以替代約3噸原生資源,減少20%二氧化碳排放,對其進行回收利用既可以緩解“沙子緊缺”問題,又可以助力減污降碳。但相較于其他廢棄物,廢玻璃危害沒有那么“顯而易見”,往往成為各級政府部門關注的“邊緣地帶”,沒有引起足夠重視。
回收難度大、成本高
企業“不愿收”
回收難、成本高,容易出現價格“倒掛”現象。在回收環節,廢玻璃分量重、價值低、易破碎,在收集、裝卸、儲存、運輸等過程中存在一定困難;在加工環節,廢玻璃需要按顏色進行分選,并清洗掉表面覆膜、雜質等,分選處理成本較高。因此,廢玻璃回收價格普遍在每噸330~460元之間,經濟性差,很容易出現廢玻璃與使用原生資源價格“倒掛”現象,“拾荒者”不愿撿、下游企業回收意愿低。
加工企業規模小而散,難以形成規模效應。在廢玻璃回收利用成本中,運輸成本占比高,距離成為制約回收率的關鍵因素。目前,廢玻璃回收利用普遍圍繞玻璃制品企業開展,存在明顯的區域分布特征,導致大多數企業規模較小,且布局分散,如行業龍頭企業燕龍基、索坤、華興等企業單個廢玻璃處理工廠年產能普遍在30萬~120萬噸之間,規模小。
回收體系不銜接、不完善
企業“不好收”
廢玻璃回收利用處于政策“邊緣地帶”。目前,報廢汽車、廢舊電池、廢舊家電等高經濟價值的可回收物,其回收利用經濟效益較好、政策關注度高,已經形成了較為成熟的回收利用體系。而危險廢物等由于環境風險高,始終是政府部門關注重點。相比之下,廢玻璃經濟性差、環境危害性低,處于政策關注“邊緣地帶”,其回收利用問題始終沒有得到重視。
回收渠道不暢通處于“自生自滅”狀態。由商務部門推動建立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采取市場化運作方式,企業和回收人員按照回收的經濟效益“用腳投票”,對高價值的品種回收積極性高,因此缺乏對廢玻璃進行回收的動力。環衛部門推動建立的垃圾分類體系,雖然普遍按照“四分類法”將廢玻璃劃歸到可回收物,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廢玻璃“沒人要”,普遍混入其他垃圾或“先分后混”,最終與生活垃圾一并進入填埋或焚燒終端處置系統。
建議多方發力
助推廢玻璃“變廢為寶”
建議制定出臺《關于加快建設完善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體系的意見》。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快構建廢棄物循環利用體系的要求,從國家層面不斷加強廢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政策制度的頂層設計,建議政府同有關部門就廢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制定出臺專門的政策文件,推動建設完善的廢舊紡織品、廢棄塑料餐盒、廢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體系,補足廢棄物回收利用的“短板”。
將廢玻璃單獨分類回收納入現行垃圾分類體系。廢玻璃易碎,一旦與其他垃圾混合后再進行分選較難。因此,應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參照上海、廈門等城市的做法,將廢玻璃單獨分類收集,設置廢玻璃專用回收箱,并對其進行專門收運,從源頭提高廢玻璃的回收率。各級城鄉建設部門在對垃圾分類進行考核時,應對廢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分類回收情況進行單獨考核,防止“先分后混”等“假分類”“真浪費”行為。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理順使用廢玻璃與原生礦產的比價關系。建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修訂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時,將增值稅即征即退比例由現行的90%提高到100%。建議選擇具備條件的城市開展廢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體系建設試點,鼓勵地方政府對廢玻璃焚燒處置與回收利用進行綜合測算,將給予焚燒的財政補貼資金及垃圾焚燒廠處置廢玻璃的成本損失,平移用于廢玻璃回收利用補貼,既不增加財政負擔,又可激勵廢玻璃回收利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