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商務廳、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近日聯合下發《山東省再生資源示范產業園建設規范》,明確要求再生資源示范產業園應具備一定的再生資源主要品種回收處理能力,不得在各類保護區內建設產業園。
據山東省商務廳介紹,再生資源示范產業園的回收處理能力應在五項條件中至少滿足一項。其中,廢鋼鐵、廢造紙原料年回收處理能力不低于10萬噸,廢塑料、廢玻璃年回收處理能力不低于5萬噸,廢有色金屬、廢橡膠年回收處理能力不低于2萬噸,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100萬臺,報廢機動車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1萬輛。
規范特別指出,再生資源示范產業園不得建設在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和文化遺產分布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