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墻使用維護管理辦法》已于2018年2月23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長張國清
2018年3月1日
天津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墻使用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墻使用維護管理,維護公共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已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墻(以下稱既有建筑玻璃幕墻)的使用維護和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建筑玻璃幕墻除外。
本辦法所稱建筑玻璃幕墻,是指由玻璃面板與支承結構體系組成的、相對主體結構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變形能力、不承擔主體結構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圍護墻。
第三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既有建筑玻璃幕墻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既有建筑玻璃幕墻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協調處理既有建筑玻璃幕墻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既有建筑玻璃幕墻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墻使用維護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墻使用維護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統籌、協調和指導。
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玻璃幕墻使用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環保、安全生產監督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既有建筑玻璃幕墻使用維護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質量
第五條建筑玻璃幕墻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建筑玻璃幕墻承擔質量責任。
第六條采用建筑玻璃幕墻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建筑玻璃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采用玻璃幕墻的建筑轉讓時,轉讓人應當向受讓人移交建筑玻璃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
建筑玻璃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應當載明建筑玻璃幕墻的設計依據,主要性能參數,設計使用年限,施工單位的保修責任,維護、檢修要求,易損部位結構、易損零部件更換方式以及使用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七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在建筑玻璃幕墻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
第三章使用維護
第八條既有建筑玻璃幕墻的安全使用維護實行業主負責制,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安全使用維護責任人:
(一)建筑物為單一業主所有的,該業主為建筑玻璃幕墻的安全使用維護責任人;
(二)建筑物為多個業主共有的,全體業主為建筑玻璃幕墻的安全使用維護責任人。
建筑物為多個業主共有的,業主可以協商確定一個業主牽頭組織建筑玻璃幕墻的安全使用維護。
本市鼓勵業主投保既有建筑玻璃幕墻使用的相關責任保險。
第九條業主應當承擔下列既有建筑玻璃幕墻安全使用維護責任:
(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以及建筑玻璃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進行使用和日常巡查、維護、檢修;
(二)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性鑒定及大修;
(三)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對因既有建筑玻璃幕墻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承擔日常巡查、維護、檢修、安全性鑒定及大修等費用;
(五)建立管理檔案,包括日常巡查、維護、檢修、安全性鑒定及大修、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資料。
第十條業主可以自行負責既有建筑玻璃幕墻的安全使用維護,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以下統稱安全維護單位)負責既有建筑玻璃幕墻的安全使用維護。業主委托安全維護單位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既有建筑玻璃幕墻維護的具體內容、方式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業主或者安全維護單位對既有建筑玻璃幕墻進行日常巡查,應當做好巡查記錄,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業主或者安全維護單位應當委托原施工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既有建筑玻璃幕墻進行定期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向所在地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既有建筑玻璃幕墻遭遇強風襲擊、地震等自然災害或者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后,業主或者安全維護單位應當及時委托原施工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建筑玻璃幕墻進行全面檢查,并根據損壞程度制定處理方案,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采用建筑玻璃幕墻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業主或者安全維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年限委托鑒定單位進行安全性鑒定。
既有建筑玻璃幕墻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或者安全維護單位應當及時委托鑒定單位進行安全性鑒定:
(一)面板、連接構件、局部墻面等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現象的;
(二)遭受強風襲擊、地震、火災、爆炸等災害或者事故造成損壞的;
(三)相關建筑主體結構經檢測、鑒定存在安全隱患的;
(四)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但需要繼續使用的;
(五)需要進行安全性鑒定的其他情形。
受委托的鑒定單位應當具有建筑玻璃幕墻檢測與設計能力。鑒定單位應當出具鑒定報告,經鑒定建筑玻璃幕墻存在安全隱患的,鑒定單位還應當自出具鑒定報告之日起3日內報告所在地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實際使用人應當按照建筑玻璃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使用建筑玻璃幕墻,使用過程中發現建筑玻璃幕墻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房屋所有人。
第十六條經日常巡查、檢查、安全性鑒定發現既有建筑玻璃幕墻存在安全隱患的,業主或者安全維護單位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采取圍蔽等安全防護措施,并委托原施工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消除安全隱患后方可解除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既有建筑玻璃幕墻發生爆裂、脫落等緊急情形的,業主或者安全維護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設置警戒范圍,引導疏散人流,并同時向所在地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到現場查勘處置,并上報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八條接受業主或者安全維護單位委托對既有建筑玻璃幕墻進行檢查、維修的相關單位,應當將檢查、維修的技術資料及時移交給業主或者安全維護單位。
第十九條既有建筑玻璃幕墻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尚未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以及不能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費用,由業主承擔。涉及多個業主的,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業主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墻信息管理系統,并負責維護和更新。
規劃、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既有建筑玻璃幕墻的規劃、建設管理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具有建筑玻璃幕墻檢測、設計、施工資質的專業機構和企業名錄。
第二十一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墻使用維護情況定期組織專項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玻璃幕墻使用維護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并對符合下列情形的既有建筑玻璃幕墻實施重點檢查:
(一)位于醫院、學校、車站、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等人員密集、流動性大的區域的;
(二)臨近道路、廣場以及下部為出入口、人員通道的建筑;
(三)建筑玻璃幕墻爆裂、脫落發生頻率較高或者投訴較多的;
(四)經過安全性鑒定認為需要更換改造但尚未更換改造的。
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糾正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定期將監督檢查情況向區人民政府和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參加。
第二十二條經監督檢查發現既有建筑玻璃幕墻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所在地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業主或者安全維護單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險;業主或者安全維護單位拒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緊急搶修排險。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未向建設單位提供建筑玻璃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八條規定,轉讓人未移交建筑玻璃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或者相關單位未移交技術資料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業主或者安全維護單位未進行日常巡查、定期檢查、災害或者事故后全面檢查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業主或者安全維護單位未進行安全性鑒定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鑒定;逾期不鑒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業主或者安全維護單位未進行維修、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應急措施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