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同為市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計劃中的修訂項目。4月27日、28日舉行的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了《蘇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
《蘇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自2011年實施以來,市區主動申請房屋結構改造鑒定達7.2余萬戶,主動解危達800余戶。市住建局查處違反該條例擅自拆改房屋結構行為達3200余例。而近年來全國各地房屋坍塌事故的發生,對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監管等提出了新要求。為此,修改和完善原條例極為必要。
《條例(修訂草案)》從適用范圍、管理職責、責任內容、處置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原條例作出修改,將明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作為重點內容,規定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同時明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要求房屋所有權人主動消除房屋安全隱患,維護公共安全。
會議聽取了市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工委關于《條例(修訂草案)》審查意見的報告。報告指出,《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青少年宮等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房屋和養老服務用房的,禁止在二層以上部位使用玻璃幕墻”的規定,屬于規劃建設方面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的內容,不屬于該法規所規范的內容,報告建議其刪去。
報告還指出,部分房屋安全鑒定需要進行房屋狀態技術檢測,而解決檢測和解危費用的來源是實施法規的一個重點問題。檢測作為房屋安全鑒定的前提,目前是市場化運作,需要安全責任人承擔的一定的費用,但在《條例(修訂草案)》卻并未涉及。為此,報告建議在《條例(修訂草案)》中區別不同情況就費用來源作出更為具體可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