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印發廣東省《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為30/250/500mg/m3。
關于公開征求《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玻璃工業大氣污染防治,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綠色發展,有效改善區域環境空氣質量,經原省質監局立項同意,我廳組織開展了廣東省《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編制工作,現已完成《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為提高我省地方標準的科學性和適用性,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對《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的意見。請有關單位及個人于2019年1月18日前將意見和建議填寫到《廣東省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反饋表》中,以書面形式反饋至省環境保護廳監測科技處,并抄送標準主要起草單位,逾期視為無意見。
省環境保護廳監測科技處聯系人:趙揚,電話:020-87531716,傳真:87531752,通信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龍口西路213號(510630);標準主要起草單位聯系人:丘博士,電話:020-85545617,傳真:020-85552427,電子郵箱:31403332 qq.com。
2019年1月7日
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玻璃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玻璃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玻璃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
本標準中未規定的內容和要求,仍按現行GB 26453、GB 29495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6453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9495電子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5432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T 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監測方法
HJ 629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836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HJ 856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玻璃工業—平板玻璃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玻璃工業glass industry
指制造平板玻璃和電子玻璃的工業。
3.2平板玻璃flat glass
用浮法或壓延法生產的板狀硅酸鹽玻璃,包括電子玻璃工業太陽能電池玻璃(薄膜太陽能電池用基板玻璃、晶體硅太陽能電池用封裝玻璃等)。
3.3平板玻璃熔窯flat glass furnace
熔制平板玻璃的熱工設備,由鋼結構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
3.4電子玻璃electronic glass
CRT顯像管玻璃、平板顯示玻璃、電光源玻璃等應用電子、微電子、光電子領域的玻璃產品。
3.5電子玻璃熔爐electronic glass furnace
熔制電子玻璃的熱工設備,包括各種型式的池爐和坩堝爐。按熱源來源,可分為使用天然氣、重油等燃料的熔爐(含電助熔)和全電熔爐。
3.6冷修cold repair
玻璃熔窯、熔爐停火冷卻后進行大修的過程。
3.7純氧燃燒oxygen-fuel combustion
助燃氣體含氧量大于等于90%的燃燒方式。
3.8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
溫度273K,壓力101.3kPa狀態下,排氣筒干燥排氣中大氣污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單位為mg/m3。
3.9排氣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m。
3.10無組織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物料堆放、開放式輸送揚塵,以及設備、管線含塵氣體泄漏等。
3.11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溫度273K,壓力101.3kPa狀態下,監控點(根據HJ/T 55確定)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單位為mg/m3。
3.12現有企業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玻璃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
3.13新建企業new facility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玻璃工業建設項目。
4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自2019年XX月XX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對于玻璃熔窯、熔爐排氣(純氧燃燒除外),應同時對排氣中氧含量進行監測,實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GB 26453、GB 29495規定的公式換算為含氧量8%狀態下的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其他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按實測濃度計算,但不得人為稀釋排放。
4.1.4純氧燃燒玻璃熔窯、熔爐應監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氣濃度、排氣量及相應時間內的玻璃出料量,應按GB 26453、GB 29495規定的公式計算基準排放量[3000 m3/t(玻璃液)]條件下的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氣量、產品產量的監測、統計周期為1h,可連續采樣或等時間間隔采樣獲得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氣量數據,玻璃出料量數據以企業統計報表為依據。
4.2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2.1玻璃制造企業在原料破碎、篩分、儲存、稱量、混合、輸送、投料等階段應封閉操作,防止無組織排放。
4.2.2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玻璃制造企業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點濃度限值應符合表2規定。

4.2.3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后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建設項目的具體監控范圍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未進行過環境影響評價的現有企業,監控范圍由負責監管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排污的特點和規律及當地的自然、氣象條件等因素,參照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地方政府應對本行政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確保環境狀況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4.3廢氣收集與排放
4.3.1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需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
4.3.2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5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1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控。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需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在線監測以日均值作為達標判定依據,非正常情況達標判定參照HJ 856的有關規定執行。
5.3對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5.4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 16157、HJ/T 397或HJ 75的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按HJ/T 55的規定執行。
5.5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

5.6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