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工信部在其網站發布《關于印發鋼鐵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該通知指出,根據產業發展情況,對《部分產能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鋼鐵行業產能置換,《辦法》對用于計算置換比例的產能換算表進行了調整,取消了同一爐容轉(電)爐對應不同的普鋼、特鋼產能換算數,調整為統一換算數。并規定未完成鋼鐵產能總量控制目標的省(市、區),不得接受其他地區出讓的產能。
關于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加大減量置換力度,同時注重因地制宜、分業施策,對用于置換的產能限定更加嚴格。辦法明確,用于置換的產能應當為2018年1月1日以后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門戶網公告關停退出的產能。對用于置換的產能指標核定也更加嚴格。鑒于水泥熟料項目建設存在“批小建大”現象,《辦法》規定,用于置換的產能指標,依據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上的設計產能確定。新修訂的實施辦法比原辦法增加了以下內容:一是依托既有主體裝置確不新增產能的節能減排技改項目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二是新上熔窯能力不超過150噸/天的工業玻璃項目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三是允許產能置換方案中存在“先建后拆”現象。四是加大了懲處問責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