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7月3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和阿聯酋的耐熱玻璃器具(Opal Glassware)作出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肯定性終裁:建議對中國和阿聯酋的涉案產品分別按到岸價格(CIF Value)的30.64%和4.38%計征反傾銷稅。本案涉及印度稅則稅目7013項下產品。
2010年8月26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應TPM Consultants&Solicitors代表其國內企業La Opala Rg Ltd.提交的申請,決定中國和阿聯酋的蛋白石玻璃器具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2011年6月27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對中國和阿聯酋涉案產品作出反傾銷肯定性初裁。2011年8月25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對中國和阿聯酋涉案產品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2016年7月8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應其國內企業La Opala RG Limited和Hopewell Tableware Pvt.Ltd.的申請,決定對中國和阿聯酋涉案產品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