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昨日正式掛網,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筑玻璃幕墻的維護責任主體實行所有權人負責制,未開展日常巡查、日常維護或者未進行定期檢查的,最高可處以3萬元罰款。維護責任主體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性鑒定或者未維修更換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輕重,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明確了兩種情況禁止對建筑物采用玻璃幕墻:1.禁止在建筑物位于T形路口正對直線路段的外立面設置玻璃幕墻。2.禁止在住宅、中小學校、養老院、醫院等建筑的“二層以上”采用玻璃幕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