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召開了第八屆第十五次董事會會議,根據《公司法》、交易所《上市規則》、中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作為公司的獨立董事,就本次會議審議的關聯交易事項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1、公司事前已就全資子公司蚌埠中建材信息顯示材料有限公司(下簡稱“蚌埠公司”)與中建材(蚌埠)光電材料有限公司(下簡稱“中建材光電公司”)簽署《技術服務合同》,蚌埠公司將向中建材光電公司的觸摸屏用高鋁蓋板玻璃生產線提供技術服務之關聯交易事項及蚌埠公司接受委托為蚌埠玻璃工業設計研究院(下簡稱“蚌埠院”)“高強0.2mm電子玻璃工業化生產技術研究”項目和“耐磨3D玻璃基板制備技術研究”項目開展研發工作之關聯交易事項均告知了我們獨立董事,并提供了相關資料及進行必要的溝通,獲得了我們獨立董事的認可。
2、蚌埠公司向關聯方提供生產技術服務及開展研發工作所形成的關聯交易是必要、合法的經濟行為,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誠信的原則,目的是充分利用蚌埠公司的人力資源和技術優勢,為公司取得收益。
3、關聯交易合同按照正常的商業條款訂立,客觀、公正、公允,未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4、本次表決的董事全部為非關聯董事,表決程序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綜上所述,我們一致同意本次董事會審議的關聯交易事項。
獨立董事:晉占平、劉天倪、何寶峰、葉樹華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