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執法人員依據《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對不合格的2個批次的建筑安全玻璃予以查封,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調查處理。區質監局工作人員介紹,因安全玻璃本身質量問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事故的,安全玻璃生產企業負相應法律責任,質量監督部門應對其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其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強制性認證機構應按相關規定撤銷其認證證書。2家企業的負責人表示認可和理解行政部門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并表態一定積極配合調查和整改。
區質監局人員介紹,安全玻璃生產企業應能夠獨立組織生產,應有完整的工藝裝備,有完善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和嚴格的規章制度;應建立健全質量檢驗制度、必備的檢驗設備和質量管理機構。
安全玻璃生產企業應取得國家指定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頒發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未取得認證的企業生產的建筑安全玻璃不得出廠、銷售和在其他經營性活動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