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從上世紀80年代最早引入玻璃幕墻到成為全球最大的市場,僅用了不到20年時間。到2012年,中國已有玻璃幕墻突破五億平方米,占全世界85%,成為世界第一玻璃幕墻出產和使用大國。但對于玻璃幕墻仍然缺乏強制性的監管標準和檢測手段,因此導致玻璃幕墻糾紛頻頻發生。筆者擬結合司法案例,從玻璃自爆、高空墜落、光污染等角度談一談相關的法律問題。
1、玻璃自爆
參考案例:北京盤古大觀玻璃幕墻自爆糾紛

中山盛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興公司”)(承包方)于2007年2月5日與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盤古氏公司”)(發包方)簽訂了《北京七星摩根廣場A座寫字樓(現名“盤古大觀”)幕墻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由盛興公司承包盤古大觀所有外立面幕墻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大量玻璃自爆現象,盤古氏公司要求盛興公司支付未履行保修義務,即處理玻璃自爆給盤古氏公司造成的損失,共計1788392元。盛興公司表示不能確定玻璃自爆是盛興公司的責任而未主動維修,于是盤古氏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更換自爆玻璃。法院認為盛興公司只是主張玻璃自爆非其責任,卻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因此盤古氏公司可以依據合同約定從工程質保金中扣除維修費用。
筆者評析:在工程實踐中玻璃自爆有多方面原因,包括鋼化玻璃自身的質量問題、玻璃安裝精確度的問題、玻璃磨邊處理的問題等,其中有的是玻璃供應商的責任,有的是幕墻承包方的責任,有的甚至是幕墻設計單位的責任。要查清楚玻璃自爆的原因,就需要從玻璃質量是否滿足幕墻要求、設計圖紙是否符合技術規范、安裝過程是否符合施工規范等多方面來考量。在雙方爭執不下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委托工程質量鑒定機構對玻璃幕墻工程進行鑒定,以此來確定玻璃自爆的真實原因。在查清楚玻璃自爆原因后,盛興公司可以向真正責任人追償上述維修費用。
2、玻璃高空墜落

參考案例:東亞銀行金融大廈玻璃墜落糾紛
2010年8月5日東亞銀行金融大廈38樓東南側一塊幕墻玻璃墜落,造成樓下停車場及附近街道的21輛車輛被不同程度砸傷。本案中,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平安保險”)在賠償之后取得了向相關責任方索賠的保險代為求償,其作為原告將東亞銀行金融大廈幕墻安裝工程承包人上海建工七建集團有限公司和分包人上海杰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認為,被告在設計、選定材料、安裝過程中必然存在過錯才導致玻璃自爆,且被告未按照和高鵬公司的合同約定對玻璃進行均質處理、未按合同約定僅選用第三人耀皮玻璃公司生產的玻璃。兩被告認為,合同未對均質處理作出約定,而且兩被告提供了一系列證據證明自身無過錯:幕墻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玻璃幕墻、金屬幕墻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竣工標準符合設計要求及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施工過程中對建筑幕墻的檢測符合設計要求、出險后對相同玻璃的表面應力檢測合格。最終原告因為無法證明被告的過錯而敗訴。
筆者評析:關于玻璃質量問題。首先,玻璃自爆不一定說明玻璃質量有問題,目前國際頂尖的玻璃供應商——美國VIRACON承諾的自爆率為千分之五,目前我國允許的鋼化玻璃自爆率為3%。而涉案物業破碎的玻璃只占整棟樓玻璃的千分之二,遠遠低于國家允許的標準,所以對于玻璃質量的質疑仍需進一步鑒定,偶然的玻璃自爆不能說明玻璃質量有問題;其次,均質處理和熱浸處理等處理手段不是必經程序,雖然該等手段可以降低玻璃自爆率,但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未進行處理也不能以此認定承包人存在過錯。
由該案例我們從另一方面可以發現,幕墻安全的監管仍然處于真空狀態,雖然各地都頒發了管理辦法,但是缺乏責任追究體制。根據《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的規定:“玻璃幕墻工程竣工驗收滿1年時,施工單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其中,對采用拉桿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墻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時,進行一次全面的預拉力檢查和調整。經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維修。”由此可見玻璃幕墻施工單位是玻璃幕墻養護、維修的責任主體。但是實踐中高層建筑一旦完成驗收,建筑商和開發商的責任就宣告終結,玻璃幕墻發生問題,則既無法追究建筑商和開發商的責任,也無法追究業主和物業公司的責任。即使進行安全檢查,不少高層建筑實際上是在“外墻清洗”的同時來檢查玻璃安全性,這種方式固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但由于清洗工人缺乏專業的訓練,肯定無法仔細觀察可能存在的隱患。
3、光污染

參考案例:上海外灘中信城光污染糾紛
說到上海外灘中信城相信大家都不陌生,這棟位于上海外灘CBD的240米超高層辦公樓,有著優美而獨特的外立面設計,然而正是這外立面的玻璃幕墻給建設單位帶來了不少麻煩。上海信虹房地產有限公司在2015年被周圍的居民告上了法庭,原告為12名位于主樓西北方向的租賃戶,租賃戶認為西曬的太陽經大樓反射進入住宅的南窗,形成了光污染,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對此上海信虹房地產有限公司拿出了一系列審批手續,包括《玻璃幕墻影響分析與評價報告》、《玻璃幕墻可行性技術論證意見》、上海市建材業管理辦公室出具的《關于幕墻體系的批復》、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出具的《關于初步設計的批復》、《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以證明上海外灘中信城項目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行業技術規定。但是對于上海外灘中信城玻璃幕墻的光折射是否造成對原告生活的防礙,原告無法拿出證據進行證明,目前也沒有相應的機構可以對此進行檢測,相應的法律法規也沒有對光污染進行明確的界定。所以最后一、二審法院皆駁回了12名租賃戶的訴訟請求。
筆者評析: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玻璃幕墻建筑的大量建設,光污染也逐漸被人們所認識,但是我國光污染方面的立法還不完善,目前對于玻璃幕墻反射率的限制只有地方法規和行業技術規范,種種原因導致相關的糾紛頻發。
本案中原告敗訴的原因在于無法對光污染影響自身生活進行證明,目前也沒有鑒定光污染的機構,這似乎進入了一個死胡同,但是我們是否可以跳出這個圈,將思路轉到證明玻璃幕墻不符合建設規范上來。和光污染息息相關的一個玻璃參數就是反射比(反射的光線與入射的光線之比),根據住建部發布的《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2003)第4.2.9條規定,“玻璃幕墻應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30的幕墻玻璃”,本案中建設方拿出的《玻璃幕墻影響分析與評價報告》中一般就會載明玻璃幕墻的反射比參數,如果該數字大于0.30,則可以認定該玻璃幕墻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如果該數字不大于0.30,原告仍然可以對該報告提出疑義,要求法院委托第三方對幕墻玻璃的反射比重新進行鑒定。原告自己也可以用紫外透射反射儀到現場進行檢測,作為輔助證據提交給法庭。
結語
筆者認為玻璃幕墻的監管真空應及時填補,缺乏相關立法,缺乏明確管理制度,缺乏責任追究體制,缺乏相關產業標準,這是造成玻璃幕墻糾紛頻發的關鍵原因。目前大量玻璃幕墻經過10-20年的風雨洗禮已經進入了“風險爆發期”,如果不及時解決監管和追責的問題,城市居民的頭頂上將隨時懸掛著“定時炸彈”,如果不重視光污染的問題,城市居民生活必將受到越來越嚴重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