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2日上午,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并邀請部分全國及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媒體記者旁聽此次庭審,依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今年8月9日,市五中法院受理了檢察五分院起訴四川隆昌紅動玻璃有限公司漁箭分公司(以下簡稱紅動玻璃漁箭分公司)、四川隆昌紅動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動玻璃公司)環境污染責任案。
檢察五分院起訴稱,紅動玻璃漁箭分公司負責人盧某為節約處置費用,于2017年1月17日聯系羅某將噴釉車間循環池的廢水當一般生活廢水用罐車拉出公司隨意處置,廢水經市政雨水管網流入榮昌區安富街道通安河,造成河水呈紅色。
該事件在當地的群眾中反映強烈,后經江津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盧某和羅某分別被江津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和9個月,市五中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檢察五分院在履職中發現,紅動玻璃漁箭分公司的非法排污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遂依職權向市五中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檢察五分院認為,紅動玻璃漁箭分公司系紅動玻璃公司設立的分公司,為節約治污成本,其分公司負責人盧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處理非法排放含有六價鉻等危險廢物的廢水12噸,造成榮昌區境內通安河等河水嚴重污染,造成IV級突發環境事件,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因其違法排放噴釉廢水產生的損失265934.08元、生態修復費13459.2元、司法鑒定費15000元,合計294393.28元,并判令被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市五中法院受理本案之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及時向被告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并向榮昌區環境保護局送達了《受理公益訴訟告知書》,依法履行相關訴訟準備程序。
為確保該案得到公正、公開、高效的審理,合議庭及時制作了庭審預案,并依法確定了由4名人民陪審員與3名法官組成7人合議庭共同參與本案的審理。同時,11月22日,市五中法院還邀請部分全國及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媒體記者旁聽此次庭審,依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