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12月25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保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環保稅法》列出了環保稅征稅稅目及稅額,也明確大氣和水污染物的稅額由省級政府確定,報經省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多省出臺環保稅稅額
據不完全統計,福建、貴州等省人大常委會已通過省內稅額方案,浙江、江西、江蘇、廣東等省已經對外公布征求意見方案,廣西、四川等省就方案在地市政府或企業層面調研,更多省份的征收標準仍在計劃制定中。
福建:9月29日,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批準通過環保稅福建省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方案,總體遵循“稅負平移”,部分標準有所提高。如福建省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中,五項重金屬(總汞、總鎘、總鉻、總砷、總鉛)、化學需氧量和氨氮,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
貴州:9月30日,貴州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貴州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4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8元——為貴州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的兩倍。2016年貴州全省排污費征收4.46億元,遠不及當年環保支出85.34億元。貴州方案指出,貴州目前排污費執行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上浮之后仍處于全國中下水平,與周邊省份接近,一定程度上能夠避免與周邊省份稅負差異過大而導致“產業與污染轉移”的負面效應。
廣東:廣東省9月30日發布《廣東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擬定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分別為每污染當量1.8元和2.8元。而目前廣東省執行的排污費標準為國家最低標準,廢氣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當量1.2元,其余0.6元;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每污染當量1.4元,其余0.7元,然而治理成本是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的5—20倍,因此廣東省環保稅在法定最低稅額適當上浮應稅額度。而一旦明年廣東省按照當前《征求意見稿》提出的征收稅額執行,生產企業大氣和水污染物排放收費將大幅提升,最高增長3倍。
海南:海南省的《環境保護稅海南省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方案(草案)》則明確,海南省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4元,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8元。
浙江:浙江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每污染當量1.4元,四類重金屬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適用稅額每污染當量1.4元,五類重金屬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8元。
江蘇:江蘇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征收標準分別是每污染當量4.8元和5.6元。
四川:四川省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3.9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2.8元。
各省原排污費適用不同的標準、有高有低,此番“費改稅”各省思路也有不同。不少省份將原排污費標準“平移”為環保稅稅額,部分省份則提高了標準。如福建、江蘇、浙江方案等大致平移了原排污費標準,廣東、貴州等綜合考慮省內環境承載能力(擬)提高稅額標準。“通過排污費改環保稅,有利于提高執法剛性,減少地方政府干預,內化環境成本。”環保部法規司有關負責人表示,環保稅按排放量征收,多排多繳,少排少繳,有利于促進企業提升環保水平,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多部門協作迎接環保稅開征
2017年6月26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環保部三部門聯合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對《環保稅法》涉及的部分內容加以明確,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17年6月底,稅務總局和環保部簽署《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機制備忘錄》,建立了部局層面的征管協作機制,為各地加強部門合作作出了示范表率。
2017年8月份,三部門聯合部署要求全面做好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準備工作,要求各地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多部門協作機制,確定本地區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體適用稅額,摸清稅源底數,及時交接檔案資料,抓緊建立基礎稅源數據庫等工作。
目前,距離環保稅正式開征進入倒計時階段,為保障環保稅順利開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環保部協作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包括進行加大企業排查力度,交接排污企業信息、稅源摸底和信息共享平臺征管系統開發等,環保稅法實施條例也即將上報國務院審議。
9月22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布了北京地區繳納排污費的企業情況。根據通報內容,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已對涉及繳納排污費的企業6395戶繳費人信息進行逐一核實和摸底調查,并選取200戶具有代表性的排污企業試填環境保護稅表證單書,擴大稅源戶信息核查范圍。
9月27日,重慶市地稅局與市環保局簽署《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機制備忘錄》,建立協作機制。
9月28日,陜西省環境保護部門共向地稅部門移交4211戶納稅人2016年度和2017年上半年排污收費污染源基本信息。
9月29日,河南省環境保護稅納稅人信息移交儀式在鄭州舉行,省環保廳共向地稅部門移交納稅人17907戶,涉及2016年排污費8.8億元。
環保稅采取“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作、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由企業向稅務部門主動申報排污量,稅務部門核定征收,有疑問可向環保部門提出復核。環保部門不再直接和納稅人產生關系,轉而提供稅基數據。
其中,企業自行申報、稅務機關抽查核定是繳稅金額多少的主要依據。區別于其他稅種,環保稅的征收以排污情況及其統計數據為基準,納稅對象無法自報,稅務機關無法核定,須由環保部門先對應稅污染物進行核定,而環境監測設備行業發展時間不夠長,環境監測運營、社會化監測也起步不久,監測數據造假時有發生。此外,企業的排污或減排數據的真實性如何保證,也是不小難題,畢竟環保稅實施后,企業減排數據將是決定企業是否能夠減稅,或者需要繳納多少稅的關鍵。

“環保稅”由“排污費”轉移而來
此次《環保稅法》立法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將現行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轉移。征收對象等都與現行排污費保持一致,征收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在征收標準上,環保稅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為基礎來設置稅額標準。例如,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14元;煤矸石污染物稅額為每噸5元;危險廢物稅額為每噸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如果工業噪聲超標1~3分貝,將對企業每月征收350元;若噪聲超標4~6分貝,則每月征收700元;若噪聲超標16分貝以上,則每月征收11200元,這與此前排污費征收標準是相同的。
同時,作為地方收入的一種,《環保稅法》給地方一定的調整稅額的自主權——可以對大氣和水污染物稅額進行最高10倍的上浮,讓稅額比例符合不同地區治理環境的不同要求,但需經地方人大確定后才能施行。這一規定或將可能成為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其給予地方政府更大裁量權,能發揮地方政府的主動性,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各地稅制不一,同行業企業稅負不同,影響企業執行新法的積極性。
對此,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別濤表示,地方間,稅不允許有太大差異。但在有特殊環境質量要求、特殊環境容量或者特殊產業調整要求的地方,也允許甚至鼓勵根據稅法規定的稅目稅額表,確定具體的適用稅額。比如北京因為環境容量小,就可能比新疆適用的環保稅額的標準要高。
由于現行各省排污費收費標準差異較大,有7個省、直轄市調整后的收費標準高于通知規定的低標準,如北京調整后的收費標準是國家最低標準的8-9倍,天津為5-7倍,上海為3-6.5倍,江蘇為3-4倍,河北為2-5倍,山東大氣污染物收費標準調整至低標準的2.5-5倍,湖北為1-2倍。
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在新聞通報會上表示,現行的財政體制,排污費是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考慮到地方政府承擔主要污染治理責任,以后擬將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中央不再參與分成。

“費改稅”因何而來?
我國的排污費制度自1979年施行至今已近40年,將于2018年1月1日退出歷史舞臺。官方數據顯示,2003年至2015年,全國累計征收排污費2116.99億元,繳納排污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累計500多萬戶。2015年征收排污費173億元,繳費戶數28萬戶。
然而,排污費征收存在兩大現象飽受詬病。其一,排污收費征收標準低于污染治理成本,導致排污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投入資金改進生產工藝或進行污染治理。其二,有些地區協議征收、任意減免現象較為嚴重,地方行政干預下,排污收費執法不嚴,使得一些重點排污企業因“政策性免征”少繳納或不繳納排污費,更甚者,排污收費成為部分企業“減負”的手段之一。更深層面來說,經濟增長高壓下,不少地方政府常把“環境容量”作為招商引資籌碼,犧牲環境保GDP,造成環保不力乃至惡化的局面。
“費改稅”以后,不繳納排污費是不守規矩,但不繳納環保稅就違法了。有地方財政廳稅政處相關負責人表示,“原來排污費的收取有一定隨意性,‘費改稅’后除了遵循環保稅法,還要遵守稅收征管法,可能會涉及到滯納金、處罰等,執法的剛性會加強。”
根據中央財經大學的估算,由“費改稅”,每年環保稅的征收規模或達到500億元。這相比排污費更多,能將通過稅收機制倒逼高污染、高能耗企業轉型升級,減少污染物排放,進而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從而在未來建立起“企業多排多繳稅,少排少繳稅”的良性機制。
但是,“費改稅”之后,并不意味著企業成本的絕對上升。由于環保稅屬于調節稅,一方面對于積極減排的企業有稅收減免政策,另一方面,相應的激勵企業積極完善減排能力的措施也在同步出臺。根據減排幅度增加一檔稅收減免的規定,即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規定標準30%的,減按75%征收環境保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