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3日,瀘縣針對省環保督察組在督查中發現的瀘州群*玻璃有限公司未執行環保部門下達的停產決定,擅自生產排放廢氣的情況,由瀘縣環境保護局、瀘縣公安局聯合調查,果斷查處,對該公司及相關負責人進行處罰。
經查,2016年12月29日,瀘縣環境保護局對瀘州群*煜玻璃有限公司未按環評要求建設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脫硝除塵設施)就擅自生產下達了停產通知書,要求在脫硝除塵設施未建成之前不得擅自生產。瀘州群*玻璃有限公司未執行瀘縣環境保護局下達的停產決定,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2月14日,在未配置建設防治污染設施的情況下采取白天停窯,晚上生產的方式逃避監督繼續生產,這期間生產產生的廢氣未盡處理排放到大氣中。
瀘縣環境保護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對瀘州群*玻璃有限公司處罰款十萬元。瀘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對瀘州群*玻璃有限公司總經理羅某處行政拘留七日,副總經理陳某處行政拘留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