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4日,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廣州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禁止在住宅、中小學校、養老院、醫院等建筑的“二層以上”采用玻璃幕墻。
《辦法》注重從源頭加強防控,明確提出禁止在建筑物位于T形路口正對直線路段的外立面設置玻璃幕墻;禁止在住宅、中小學校、養老院、醫院等建筑的“二層以上”采用玻璃幕墻。處于人流密集、流動性大的區域內的建筑,臨街建筑,下方有出入口、人員通道的建筑,如果需要在二層以上安裝玻璃幕墻的,應當采用具有防墜落性能的玻璃,并在幕墻下方周邊區域合理設置綠化帶、裙房等緩沖區域或者采用挑檐、頂棚等防護設施。
目前,廣州市高層、超高層建筑多選用玻璃幕墻,但不少玻璃幕墻建筑在投入使用后維護責任主體并未認真履行日常巡查維護、定期檢查和安全性鑒定的義務,以致不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進而出現玻璃幕墻墜落事件。此次,《辦法》對建筑玻璃幕墻的維護責任主體實行所有權人負責制,明確了維護責任主體日常巡查維護、定期檢查、安全性鑒定和維修更換的義務。包括不履行義務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辦法》同時規定,市行政主管部門運用“互聯網+”思維建立信息化系統平臺,全面掌握全市玻璃幕墻建筑信息,對其建設、維護等全壽命周期進行監管。玻璃幕墻建筑所在地的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不定期監督檢查的職責,及時發現安全隱患,督促安全維護責任主體履行維護義務,保證公共安全。如果維護責任主體拒不承擔維修更換責任,在情況危急時,由政府發揮公共管理職責,先行實施維修更換消除危險,保障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之后再行追償權利。
據了解,截至2016年底,廣州市共有玻璃幕墻建筑1190幢(既有964幢,在建226幢),面積超過1000萬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