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一位讀者向本報記者提供12369環保信訪平臺答復內容,受理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生態環境局伊州區環境監察大隊答復的調查處理情況顯示,新疆新晶華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晶華玻璃)環境違法行為整改未按時完成,企業已辦理臨時排污許可證,許可證號:916522015564848212001R。
新晶華玻璃位于哈密市南部工業園區重工業加工區。該公司遷建600t/d超白浮法玻璃生產線項目2014年曾短暫投產,數月后停產。2020年8月24日,該公司與新疆晶尊玻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晶尊玻璃)簽訂承包協議,將生產線全部設備、廠房及附屬設施、設備、工具、技術資料等承包給晶尊玻璃。2020年9月18日,該項目在脫硫、脫硝、除塵污染治理設施未建設完成的情況下進行烘窯,當年10月20日正式出產平板玻璃。
2020年11月1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生態環境局伊州分局(以下簡稱伊州分局)向新晶華玻璃、晶尊玻璃下達3份《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并于2020年11月20日向上述企業下達3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除處以罰款外,伊州分局還責令新晶華玻璃在45日內按照環評及批復要求完成需配套建設的污染治理設施,即2020年12月25日之前完成整改;責令承包商晶尊玻璃7日內改正原輔料、煤炭等物料露天堆放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晶尊玻璃立即改正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哈密市生態環境局伊州區環境監察大隊2021年1月7日的答復內容顯示,新晶華玻璃脫硫、脫硝設施主體已建設完成,管路連接、線路、控制設施全部完成安裝并開始進行單機調試;企業余熱鍋爐已建成;“關于生產線和在線監測設施進行驗收問題,企業目前已委托第三方公司并簽訂協議”。
從以上答復內容可知,截至伊州區環境監察大隊在12369平臺答復時,新晶華玻璃平板玻璃生產線除塵設施主體并未建設完成;脫硫、脫硝設施完成安裝且還在單機調試中,并未完全投入使用;作為環境保護設施的組成部分,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在線監控設備未完成建設。
記者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查閱得知,2020年12月2日,新晶華玻璃向哈密市生態環境局提交了申請排污許可證資料。經審查,該公司存在“不能達標排放”“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等問題,哈密市生態環境局不予發放排污許可證,并向該公司下達《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916522015564848212001R)一份。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排污權交易儲備中心一位工作人員表示,“現在已經沒有(臨時排污許可證)這個說法了。”不過,他同時表示,限期整改通知書也可以視作臨時排污的許可,但僅限于整改期限內。如果超過了整改期限,就不能再排污。企業應該按照整改通知書的要求完成整改之后,向核發部門提交整改報告,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
不過,上述《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并未顯示整改措施、整改時限、整改計劃等內容。
無證排污將會受到哪些處罰?生態環境部網站的常見問題解答欄目,給出了明確答復:我國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無證排污的處罰包括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該法同時還規定,對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中的超標或超總量排放以及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可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