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印發《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三項地方標準。
其中,《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規定了玻璃熔窯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別為10mg/m3、50mg/m3、200mg/m3;增加了氨逃逸控制指標,指標限值為8mg/m3。加強了對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管控,廠界顆粒物排放限值由現行的1.0mg/m3變為0.5mg/m3;同時增加了無組織排放氨逃逸控制指標,排放限值為1.0mg/m3。
新建企業自2020年5月1日起執行,現有企業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

《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具體內容如下: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平板玻璃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監測要求、達標判定要求及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新建、改建及擴建的平板玻璃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4669 空氣質量氨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15432 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26453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HJ/T 2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 57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 65大氣固定污染源錫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大氣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HJ 75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 533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4環境空氣氨的測定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48固定污染源廢氣氯化氫的測定硝酸銀容量法HJ 549環境空氣和廢氣氯化氫的測定離子色譜法
HJ 629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 692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 693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819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HJ 836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HJ 988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平板玻璃工業DB13/T 2376 固定污染源廢氣顆粒物的測定β射線法
3術語和定義
GB26453界定的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GB26453中的某些術語和定義。
3.1平板玻璃
板狀的硅酸鹽玻璃。[GB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1]
3.2平板玻璃
工業采用浮法、壓延等工藝制造平板玻璃的工業。[GB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2]
3.3玻璃熔窯
熔制玻璃的熱工設備,由鋼架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GB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3]
3.4純氧燃燒
助燃氣體含氧量大于等于90%的燃燒方式。[GB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5]
3.5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
溫度273K,壓力101.325kPa狀況下,排氣筒干燥排氣中大氣污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單位為mg/m3。[GB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6]
3.6排氣筒高度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m。[GB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7]
3.7無組織排放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物料堆存、開放式輸送揚塵,以及設備、管線含塵氣體泄漏等。[GB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8]
3.8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溫度273K,壓力101.325kPa狀況下,監控點(根據HJ/T 55確定)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單位為mg/m3。[GB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9]
3.9現有企業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平板玻璃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GB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10]
3.10新建企業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平板玻璃工業建設項目。[GB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11]
4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組織排放限值
4.1.1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現有企業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2.1平板玻璃制造企業原料儲存、輸送等無組織排放,在保障生產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閉、封閉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廢氣收集率;原料破碎、篩分、儲存、稱量、混合、輸送、投料等生產工藝產塵點采取密閉、封閉或設置集氣罩等措施;除塵器灰倉卸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塵灰采用密閉方式運輸;氨水/液氨用全封閉罐車運輸,配氨氣回收或吸收回用裝置,氨罐區設氨氣泄漏檢測設施;廠區道路硬化,并定期清掃、灑水等,保持清潔。
4.2.2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平板玻璃工業企業及生產設施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應符合表2規定。

4.2.3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建設項目的具體監控范圍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
4.3廢氣收集與排放
4.3.1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應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
4.3.2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 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5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HJ819、HJ988、環境監測管理、排污許可證等的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1.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的規定執行。
5.1.3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4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測。
5.1.5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通過驗收并正常運行的,應按照HJ75和HJ76的要求,定期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質控。
5.2排氣筒排放監測要求
5.2.1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 16157、HJ/T 397、HJ 75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按HJ/T55規定執行。
5.2.2對于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濃度的監測可采用任何連續1h的采樣獲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以上樣品,計算平均值。對于間歇性排放且排放時間小于1h,則應在排放時段內實行連續監測,或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以上樣品,并計算平均值。
5.3分析方法
5.3.1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選取表3中所列的方法標準。
5.3.2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6達標判定要求
6.1對于有組織排放,采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h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排放超標。
6.2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將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3正常工況下,對于玻璃熔窯排氣(純氧燃燒除外),應同時對排氣中含氧量進行監測,實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為8%狀態下的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6.4純氧燃燒玻璃熔窯應監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氣濃度、排氣量及相應時間的玻璃出料量,按式(2)計算基準排放量[3000 m3/t(玻璃液)]條件下的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6.5其他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按實測濃度計算。
6.6國家對達標判定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7實施與監督
7.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按現行相應標準執行。國家或地方標準排放限值要求嚴于本標準的,執行相應標準限值要求。
7.3在任何情況下,平板玻璃工業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