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板玻璃項目由地方備案,工信部未制定平板玻璃行業準入許可條件。從事平板玻璃制造只要具備項目備案所需要件即可,與是否符合平板玻璃行業準入條件或規范條件沒有直接關系。
2007年原發展改革委發布《平板玻璃行業準入條件》(發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52號),旨在引導提升行業發展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復建設,并不是設置從事平板玻璃制造業的前置條件。前幾年,工信部依據《平板玻璃行業準入條件》公告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和生產線名單,只是說明這些企業和生產線符合準入條件規定,是為了促進公告企業做優做強。
2014年,為推進“放管服”改革,避免行業準入條件與從業行政許可產生混淆,工信部發布《平板玻璃行業規范條件(2014年本)》,同時廢止了《平板玻璃行業準入條件》。此后分批公告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和生產線名單,目的也是為了進一步規范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平板玻璃行業屬于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備案平板玻璃項目,必須遵照《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嚴禁建設新增產能項目”的規定,確保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