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對象:成都中發玻璃有限公司
主要違法事實: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氮氧化物)濃度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
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8號)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處罰金額:29000000.00元(按日連續處罰)
處罰時間: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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