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日,天津南玻節能玻璃有限公司的一位業務員參與某項目的商務洽談活動時,驚訝地發現一塊由安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提交的樣板,上面赫然標有“南玻”二字。而且,施工單位向業主表明將在該項目采用安徽南玻生產的玻璃,承諾使用的是南玻Low-E玻璃。
“這是很明確的侵權。我們是零容忍的。”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秘楊昕宇表示,南玻集團已經向安徽南玻公司發函,也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投訴。
6月20日,南玻集團對外發布嚴正聲明,表示“安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與公司無任何股權關系及業務關系,公司未持有“安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任何股份,與其不存在任何關聯關系。“安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南玻”作為其企業字號,不僅侵犯了公司的企業名稱專用權以及商標專用權,還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公司將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責任。
截至發稿時,安徽南玻尚未對南玻集團發出的函作出回應。
安徽南玻不承認侵權
在安徽省行政管理局網站,記者查詢得知,安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熊玉成,注冊資本5000萬元。經營范圍為玻璃及玻璃制品的研發、加工、安裝、銷售及運輸;建筑材料、機電產品、金屬材料、辦公用品批發兼零售;從事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
在其公司網站上,安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自我介紹是一家專門從事玻璃科技研發及深加工的新型企業,坐落在安徽省宣城市郎溪縣濤城鎮工業園區,占地面積33000平米,員工150多人。
6月20日,熊玉成表示安徽南玻公司在安徽通過了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因為我國企業名稱(商號)采取的是區域登記注冊制,只有在登記區域才具有企業名稱和商號的專有使用權。另外,安徽南玻沒有使用南玻的商標,不存在侵權事實。
南玻集團:侵權事實明顯
公開的資料顯示,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公司A、B股于1992年同時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是中國最早的上市公司之一。集團在深圳、廣州、成都、廊坊、東莞、天津、成都、吳江、宜昌等地建立了多個子公司,是國內玻璃行業完成了全國性產業布局的龍頭企業,也是中國最大的工程及建筑玻璃供應商。
南玻集團法務總監皮青鋒律師表示,2012年,“南玻”商標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安徽南玻于2016年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安徽南玻將南玻集團的“南玻”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使用,明顯已經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
此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第五條明確規定,前條所指混淆包括“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引起相關公眾對商標注冊人與企業名稱所有人的誤認或者誤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也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即新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安徽南玻不僅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南玻’字號,而且在其玻璃產品上也使用‘南玻’字號,很容易使社會公眾將該公司產品誤認為我司產品,從而產生混淆。”皮青鋒說。

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是個難點
楊昕宇表示,公司之前也遇到過類似情況,浙江的一家企業名稱也使用了“南玻”二字,經營玻璃產品,后來南玻集團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并與該公司進行法律交涉,這一公司最終被注銷。
“聽說湖南衡陽也有一家企業存在類似情況。”楊昕宇說。
中國建筑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類似情況并非個案,一些企業因為對企業名稱權、商標專用權保護不夠,導致在很多地區出現同名或名稱相似但其實并無關聯的玻璃企業,容易令人誤解。
對于這一問題,北京國匯律師事務所律師于福利表示,商標權和商號權的沖突在中國法律界是個難點。企業商號權和商標權沖突的問題,法律界還沒有明確界定,只是發表了一些領導人講話,中心意思是“中國馳名商標”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知名商標,不得作為非商標持有人企業的商號。比如北京的“同仁堂”商標,如果外地的一個企業在企業名稱中加入“同仁堂”三個字,但商標用的是其他名稱比如“大河牌”之類的,這是不允許的。除此以外,沒有法律明確界定商標權和商號權的沖突問題。
“如果有證據證明安徽南玻是傍名牌,在宣傳文件中刻意地顯示或向客戶暗示自己與南玻集團有千絲萬縷的聯系,這就構成了侵權。但法院對于這一行為的認定也會很慎重。”于福利表示,商號權和商標權是不同的法律體系,商標權以《商標法》為界定和約束,商號權則依據《公司法》以及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有關企業商號登記的一些具體規定。
“如果南玻集團要起訴安徽南玻有侵權的故意和事實,就要有證據。如果沒有相關證據,僅僅因為南玻集團是大企業,知名度高,就起訴安徽某企業或個人使用南玻二字注冊了商號是侵權行為,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于福利說。
對此,皮青鋒有不同的意見,他認為,“南玻”商標和“同仁堂”商標一樣,均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在相關行業和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美譽度。安徽南玻作為玻璃制造與加工企業,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南玻”字號,主觀上已經有“傍名牌”的意圖,客觀上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在相關市場中產生混淆,已經構成了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