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河南洛陽生態環境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洛陽玻璃(600876,股吧)全資子公司洛玻集團龍門玻璃有限責任公司因玻璃熔窯廢氣出口煙塵排放濃度為106毫克/立方米,超出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50毫克/立方米的112%,為此,洛陽生態環境局認為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給與40萬元的處罰。

2019年7月9日,洛陽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洛玻集團龍門玻璃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洛陽市環境監測站對洛玻集團龍門玻璃有限責任公司玻璃熔窯廢氣出口進行了樣品采集及監測分析。洛陽市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NO:2019-J52)顯示:洛玻集團龍門玻璃有限責任公司玻璃熔窯廢氣出口煙塵排放濃度為106毫克/立方米,超過《電子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9495-2013)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50毫克/立方米的1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洛陽生態環境局認為,洛玻集團龍門玻璃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法。
2019年9月9日,洛玻集團龍門玻璃有限責任公司在收到處罰告知書后提交申辯材料解釋,2019年7月9日人工監測結果煙塵排放濃度為106毫克/立方米,在線監測數據為16毫克/立方米,當日下雨有可能造成數據異常,不宜作為超標處罰依據。
同時,還表示,公司在收到處罰巨告知書后立即整改,現已達標排放,不是主觀原因,處罰將會對企業發展帶來負面影響。請求免于處罰。未提出聽證申請。
經洛陽生態環境局復核認為,人工監測符合技術規范,監測數據為有效數據,行政處罰依據準確,洛玻集團龍門玻璃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辯理由不影響對違法行為的認定,不予采納,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顯示,洛玻集團龍門玻璃有限責任公司屬于報告表類項目濃度超標100%以上200%以下或總量超標80%以上100%以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之規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中:“濃度超標100%以上200%以下或總量超標80%以上100%以下的,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登記表類項目處2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報告表類項目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報告書類項目處6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
經研究決定,給與洛玻集團龍門玻璃有限責任公司40萬元的行政處罰。

天眼查資料顯示,洛玻集團龍門玻璃有限責任公司為上市公司洛陽玻璃出資7000萬元的全資子公司,公司主要經營浮法玻璃的生產銷售;玻璃及相關原料、礦產品的加工銷售;玻璃工藝技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