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宿遷市生態環境局消息,6月9日,該局公示了一起查處的環境違法案件,一玻璃制品企業環境違法被處罰款10萬元。
這家被罰的企業名為宿遷大有上九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據宿遷市生態環境局公示的宿環罰字〔2019〕4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該企業被處罰的事由為“利用私設暗管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違法過程并未公示。
當地生態環境局認為,宿遷大有上九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環境違法事實,并依法作出對該企業利用私設暗管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處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