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青島市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信息公示平臺顯示,青島晶鑠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被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
案件信息顯示,2021年12月3日,收到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信息移交處理通知書后,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青島晶鑠玻璃工程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并當場送達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結果告知書和檢驗報告,報告顯示耐熱性不合格;執法人員現場未發現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2021年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的不合格產品(建筑鋼化夾層玻璃),當事人對抽查結果有異議并提出復檢,復檢報告顯示結果仍為不合格,執法人員對本次抽查的備樣產品予以扣押。經查,青島晶鑠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共生產了建筑鋼化夾層玻璃100平方米,2021年10月20日經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2021年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耐熱性項目不符合GB15763.3-2009《建筑用安全玻璃第3部分:夾層玻璃》標準,依據《山東省建筑玻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上述產品已全部銷售完畢,成本155元每平方米,售價160元每平方米,貨值金額共計16000元,違法所得500元。青島晶鑠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之規定,構成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違法行為。本案中,青島晶鑠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生產的建筑鋼化玻璃耐熱性經檢驗判定為不合格,因貨值金額較小(16000元),依據《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八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第一項一般裁量標準之規定,屬于一般處罰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八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第一項一般裁量標準之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青島晶鑠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之規定,構成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違法行為。本案中,青島晶鑠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生產的建筑鋼化玻璃耐熱性經檢驗判定為不合格,因貨值金額較小(16000元),依據《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八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第一項一般裁量標準之規定,屬于一般處罰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八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第一項一般裁量標準之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依據該法,對其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生產的備樣;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伍佰元整(500.00);3、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二倍罰款人民幣叁萬貳仟元整(3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