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4月,根據群眾舉報,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渠縣晶陽鋼化玻璃有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未取得“3C”認證證書的建筑鋼化玻璃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擅自生產未取得“3C”認證證書的建筑鋼化玻璃,并出廠銷售,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了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309元和處罰款20000元的處罰決定。
由于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司法救濟期內,既未提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也未履行處罰決定,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向渠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渠縣人民法院組織進行調解,當事人仍然拒不履行處罰決定,渠縣人民法院對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的強制申請進行立案,經依法合議審核,認為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正確、定性準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依法作出了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
2019年3月,渠縣人民法院執行局進行強制執行,當事人繳納了行政處罰罰沒款20309元、加處罰金20309元以及執行費509元,共計執行41127元,當事人為自己無故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付出了沉重代價。